1.自2065438+2008 65438+10月1之日起,對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貿易)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本通知所稱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貿易)必須符合的條件和確定管理的事項,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關於推進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在全國範圍內實施的通知》(財稅字[2065]438+0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中,企業必須符合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範圍,按照本通知所附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服務貿易)範圍執行。
三是省級科技廳會同同級商務、財政、稅務、發展改革等部門,適時將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服務貿易)範圍加入本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並據此開展認定管理。省級人民政府財政、稅務、商務、科技、發展改革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協作,及時向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報告新情況、新問題。
四、省級科技、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先進技術服務企業認定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公務員法》和《行政監察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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