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考察、體檢合格的擬聘用人員,由招聘單位(主管部門)在其網站面向社會公示擬聘用人員名單,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招聘單位(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調查處理,作出結論。公示期間,擬聘用人員放棄擬聘資格或者公示結果影響聘用的,可從進入考察體檢範圍的人選中依次等額遞補,並進行公示。
公示期滿後不再遞補。公示期滿,對沒有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聘用的,由招聘單位(主管部門)提出聘用意見,按照管理權限報市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對反映問題影響聘用並查實的,不予聘用。符合聘用條件的,發放《事業單位招聘人員通知書》,雙方按規定簽訂聘用合同,確立人事關系。受聘人員按規定實行試用期制度。聘用合同的簽訂和執行按《青島市事業單位人員聘用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