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妳所說的風險是指客戶拿著收據會找妳們多要貨的話,那麽只要開收據時候穩妥壹點,指明收到的是哪壹筆貨款,即對應的什麽交易,並且盡量與將來開發票的內容保持壹致,那麽就沒有什麽風險。記住,收據是壹個證據,用來證明妳收到貨款的這個事實,它不能代替這個事實。如果妳不小心沒收到貨款而開具了收據,只要妳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買方確實沒有支付貨款,買房還是不能不付錢就拿貨。這就是民事法律重實質不重形式的道理。至於妳那個章寫什麽,並不重要。如果人家支付了貨款,丟失了妳開的原件收據只有復印件,拿復印件在法律上也是證明人家已經支付貨款的有效證據,妳寫上復印無效,沒有什麽價值。
值得註意的倒是,如果發生售貨退回,妳在退貨款的時候,壹定要對方開具壹張收據,並且最好通過銀行轉帳方式完成,以最大可能的保存證據。而不能只是收回原收據了事,原因很簡單,如果對方保留了原收據的復印件,他可以說原件丟了,而妳並沒有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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