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計抵減是增值稅改革出臺的新政策。最早出現於《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中,對符合條件的從事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的稅收政策。
體現為以下公式: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若納稅人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勞務和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