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壹)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是指: (壹)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1。蔬菜、谷物、土豆、油籽、豆類和棉花。2.培育新的作物品種;3.中草藥種植;4.樹木的栽培和種植;5.飼養家畜和家禽;6.收集森林產品;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業技術推廣、農業機械操作與維修等農、林、牧、漁業服務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