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控機開具的定長發票的機器號必須與發票號壹致,否則無效,不能作為報銷憑證或稅前扣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發票印制和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65號)第三條第二款“卷式發票的內容和要求”,定長發票的印制內容應“填”空白面的預印項目。機器號必須與預印在空白面上的發票號壹致。當壹張發票上的開票項目太多無法打印時,機器會自動打印另壹張發票,每張發票會單獨匯總定價。不定期發票上要打印的內容,除“發票監制章”、“發票聯”、“打印單位”等字樣外,均為機器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