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合計月銷售額沒有超過10萬元的,如按季度納稅的,季度月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法律客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
壹、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二、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