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購買日期為2023年6月65438+10月1日至2023年2月31日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二、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新能源汽車車型免征車輛購置稅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實施管理。《目錄》發布以來購買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屬於符合免稅條件的新能源汽車。
三、購買日期根據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或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等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確定。
四、2022年65438+2月31日前已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可繼續按照本公告執行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關於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其他事項,按照《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20年第21號公告) 以及《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技術要求的公告》(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