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納稅人從事建築、修繕、裝飾工程作業,無論與對方如何結算,其營業額均應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在內。但《細則》僅僅強調了計稅依據,未明確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業營業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77號)第二條明確了甲方供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即建設單位提供原材料、動力和其他物資時,施工單位對甲方供料的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合同約定付款日期;在合同未明確付款日期或在未簽定合同的情形下,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施工單位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即和相應工費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同步。當然這裏需要註意例外情形,即《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裝飾勞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14號):納稅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裝飾勞務,按照其向客戶實際收取的人工費、管理費和輔助材料費等收入(不含客戶自行采購的材料價款和設備價款)確認計稅營業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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