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文件規定:(十三)通信線路工程和輸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電纜、光纜和構成管道工程主體的防腐管段、管件(彎頭、三通、冷彎管、絕緣接頭)、清管器、收發球筒、機泵、加熱爐、金屬容器等物品均屬於設備,其價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中。其他建築安裝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也不應包括設備價值,具體設備名單可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列舉。
綜上所述,甲供材料的價款應並入施工方的營業額中計算繳納營業稅,並由施工方進行納稅申報。甲供設備的具體名單建議納稅人參看《中華人民***和國建設工程計價設備材料劃分標準》(GB/T50531-2009),凡屬文件所列設備名單範圍之內的,甲供設備價款不計入施工方的營業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