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題考核稅務行政復議審查和決定。稅務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稅務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行政復議機構同意,可以撤回,但不得以同壹基本事實或理由重新申請復議。但是,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稅務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稅務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稅務行政復議決定的,經稅務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