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因故不能領取工資的,其親屬或者他人可以委托其領取。用人單位可以委托銀行支付工資。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員工工資領取的金額、時間、領取人的姓名和簽名,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其個人工資清單。
工資總額不包括:根據國務院頒發的有關規定支付的發明創造獎、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支付給運動員和教練員的獎金;與退休、退職人員待遇有關的費用;手稿、講座和其他特殊工作的報酬;出差夥食補助、誤餐夥食補助、工作調動差旅費、安家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