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111號令)第四十二條,增加了因未及時換證或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被註銷駕駛證的法律救濟措施,駕駛人可申請恢復駕駛資格。辦理恢復駕駛資格業務時
壹、申請人須持下列資料
1、《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需經本人簽名);
2、《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證明》(需經本人簽名);
3、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及其復印件(查原件存復印件);
4、機動車駕駛證原件;
5、機動車駕駛人相片6張。
二、查詢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
確認:申請人因符合《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11號)第四十二條第壹款第五項、第六項情形之壹而被註銷機動車駕駛證未超過2年,且符合原準駕車型的允許準駕的年齡條件。
核查:1、申請人累積記分不超過12分。
2、沒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未處理完畢的情形。
三、辦理程序:
申請人攜帶上述材料到所屬轄區的車輛管理所分所的受理窗口辦理恢復駕駛資格手續。郊區(縣)輕便摩托車駕駛證的申請人,應當到管轄地交警支(大)隊駕駛人管理窗口提出申請。
四、申請考試時間。
註意:受理申請後,申請人應當在機動車駕駛證註銷後兩年內完成考試,逾期未完成的終止申請恢復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