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第五條的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所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其他費用。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十三條規定,《條例》第五條所稱價外費用,包括手續費、補貼、基金、代收費用、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支付利息、賠償金、代收資金、預付資金、罰息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費用。但不包括以下列名義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性收費: (壹)經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的政府性基金,經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部門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二)征收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3)收到的所有款項應上繳財政。
因此,駕校提供培訓服務時代收取的費用,符合上述“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條件的,可以在應稅營業額中扣除;否則,應全額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