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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機關的職權

我國行政監察機關的職權由基本職權和輔助職權兩部分構成。基本職權是行政監察機關職權的核心,反映行政監察機關的性質。輔助職權是為了使行政監察機關更有效地履行職責而賦予行政監察機關處理相關事務的權力。

基本職權包括:

(1)檢查權。檢查權是指行政監察機關依法擁有的對國家行政機關在行政行為中出現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的權力。

(2)調查權。調查權是指行政監察機關依法擁有的對行政監察對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進行專門調查的權力。

(3)建議權。建議權是指行政監察機關在檢查、調查的基礎上,就壹定的事項向被監督部門和人員提出處理建議的權力。

(4)行政處分權。行政處分權是指行政監察機關根據調查結果,對有違反行政紀律的監督對象依法予以行政制裁,給予行政處分的權力。

輔助職權包括:

(1)查詢權。行政監察機關有權對行政監察機關管轄範圍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進行查詢。

(2)請求協助權。行政監察機關在辦理行政違法案件時,可以提請公安、審計、稅務、海關、工商行政管理等機關予以協助。

(3)獎勵權。行政監察機關有權對控告、檢舉重大違法違紀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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