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
1.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買方開具專用發票;
2.商業企業壹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含勞保專用件)、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3.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4.銷售免稅商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1,項目完整,與實際交易壹致;
2、字跡清晰,不允許壓線或出錯;
3.發票和抵扣聯均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4.應按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開具。
買方有權拒絕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