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第四條國家對公共場所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
第八條除公園、體育場(館)、公共交通場所外,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每兩年復審壹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