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壹條涉及行政許可、登記、征收、征用以及行政機關作出的民事糾紛裁決的行政訴訟,當事人申請壹並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人民法院可以壹並審理。
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認為審理行政案件應當以民事訴訟判決為依據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訴訟。
第六十二條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或者被告改變行政行為,原告同意並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