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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稅降費中存在的問題

解決減負的結構性問題,需要進壹步優化納稅服務,確保納稅人應享待遇。系統設計各種稅收政策,提高政策的壹致性。擴大減稅政策優惠範圍和力度,加強監管,及時發現和糾正政策落實不到位、管理不規範等問題。減稅降費包括減稅和取消或停征行政事業性收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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