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問題的公告》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於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從上面的規定可以看出,企業依法履行減資程序,可以減除資本公積,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於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 為了更好的理解這壹問題,我們給大家看看以下的基本概念: 1、公司減資:是公司資本過剩或虧損嚴重,根據實際情況,依法減少註冊資本金的行為。減資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且要滿足兩個條件:1、公司資本過多;2、公司嚴重虧損。 2、資本公積:是投資者或者他人投入到企業、所有權歸屬於投資者、並且投入金額上超過法定資本部分的資本。接受捐贈、股本溢價、法定財產重估增值等這些情況下可以形成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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