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核算的,時間在1年以內,又未過期的,不並入銷售額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逾期”是指按合同約定實際逾期或以1年為期限,對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無論是否退還均並入銷售額征稅。在將包裝物押金並入銷售額征稅時,需要先將該押金換算為不含稅價,再並入銷售額計稅。對於個別包裝物周轉使用期限較長的,報經稅務機關確定後,可適當放寬逾期期限。應當註意的是,包裝物押金不同於包裝物租金,包裝物租金在銷貨時作為價外費用並入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
從1995年6月1日起,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並入當期銷售額征稅。對銷售啤酒、黃酒所收取的押金,按上述壹般押金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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