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研究提出項目采購方式的具體建議。
(2)提出入圍供應商的資格條件以及入圍產品和供應商的產生方法。
(三)研究提出評標方法、評標標準和廢標條款的建議。
(4)提出組建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和詢價小組的建議,包括代表采購人參加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和詢價小組的部門和人員數量,聘請評標專家的數量和方式。
(5)對其他重大或有爭議的采購問題提出處理建議。
(6)承辦政府采購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