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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以舊換新業務的增值稅稅務處理規定。

答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三項的規定,納稅人采取以舊換新式銷售貨物,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因此,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應按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開具發票並計稅。收取舊貨物,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特例: 對金銀首飾收以舊換新業務,可以按銷貨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征收增值稅。因此,只收取差價的可以按差價確定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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