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簡易註銷需要註銷稅務。
對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簡易註銷的納稅人,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可免予到稅務機關辦理清稅證明,直接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壹)未辦理過涉稅事宜的;
(二)辦理過涉稅事宜但未領用發票、無欠稅(滯納金)及罰款的。
法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優化辦理企業稅務註銷程序的通知》 三、簡化稅務註銷辦理的資料和流程 (壹)簡化資料。對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免予提供稅務登記證件和個人身份證件。(二)開設專門窗口。在辦稅服務廳設置註銷業務專門服務窗口,並根據情況及時增加專門服務窗口數量。(三)提供“套餐式”服務。整合稅務註銷前置事項,實行“壹窗受理、內部流轉、限時辦結、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務模式。(四)強化“首問責任制”和“壹次性告知”。納稅人到辦稅服務廳辦理稅務註銷時,首次接待的稅務人員應負責問清情況,區分事項和復雜程度,分類出具需要辦理的事項告知書,並做好溝通和輔導工作。(五)優化內部工作流程和崗責分配。對納稅人辦理註銷業務涉及多事項的,要創新工作方式,簡並優化流程、崗責,實現聯動、限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