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壹條規定,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壹)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對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專用發票,購買方有權拒收。
問題所述,從事銷售材料和維護保養業務,如果發生的業務屬於兼營,未分別核算從高適用了稅率,可以按適用稅率17%抵扣進項稅。但發票稅目開具維護保養費屬於取得的發票不符合規定,不能抵扣進項稅,建議退回重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