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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安裝企業的混泥土攪拌如何征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規定,基本建設單位和從事建築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設的工廠、車間生產的水泥預制構件、其他構件或建築材料,用於本單位或本企業的建築工程的,應在移送使用時征收增值稅。但對其在建築現場制造的預制構件,凡直接用於本單位或本企業建築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稅。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在承包工程的工地設立攪拌站,將外購水泥等經過簡單攪拌工序後的混凝土用於自己的工程項目,不能作為自產貨物,應繳納營業稅,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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