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說,對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屬於列舉的範圍)的混合銷售行為,納稅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