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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安裝企業在工程的同時銷售設備給對方那麽應該開啥票?

新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第七條規定:壹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

也就是說,對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屬於列舉的範圍)的混合銷售行為,納稅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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