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和建築業營業稅稅目管理及發票使用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6〕128號)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納稅人為代開發票的納稅人,由不動產所在地和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為其開具發票。代開發票的納稅人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下列資料,申請代開發票:
1.完稅憑證;
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2份;
3.房地產銷售、建築勞務合同或其他有效證明;
4.外出經營的稅務管理證明(異地提供勞務時);
5.中標通知書和其他項目證書。對於沒有項目證書的項目,納稅人應提供書面材料,包括建設地點、工程總造價、承包商、聯系人、電話等。
6.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