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規定,建築業分包單位結算建築分包款時,可以將其中的勞務、服務和不動產租賃等部分按照50%的比例計算進項稅,並按照11%的比例繳納增值稅(最終實際稅率為5.5%)。這意味著,在建築分包款的支付過程中,如有涉及到勞務、服務和不動產租賃等部分,可以采用差額征稅方式,避免重復繳納稅款。
哪些情況下建築分包款無法差額征稅?建築分包款中,如果涉及到的內容不屬於勞務、服務或不動產租賃,或者被稅務機關認為不合法、不合規或者無法確定其是否含增值稅,就不能采用差額征稅方式繳納增值稅。
建築分包款中,涉及到的勞務、服務和不動產租賃等部分可以采用差額征稅方式繳納增值稅。企業在結算分包款時,應該認真核對相關費用的分類,確保符合差額征稅的條件,避免因為非法逃稅行為而受到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第十三條 對建築業分包單位與建築承包單位之間的結算差額,可按照50%的比例計入其應納增值稅的進項稅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