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後,土地增值稅納稅人接受建築安裝服務取得的增值稅發票,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否則不得計入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
備註欄填列要完整:
壹、提供建築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二、稅務機關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不包括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發票時,在發票備註欄中自動打印“YD”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