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據】:財稅[2017]58號第三條:納稅人提供建築勞務取得預付款的,應當在收到預付款時,以取得的預付款扣除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的預繳率預繳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明確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07年第11號)第三條:納稅人在同壹地級行政區域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築勞務,《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勞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0號
稅務總局公告第17號[2065438]第四條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勞務的,按照下列規定預繳稅款:
(壹)壹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勞務,適用壹般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扣除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扣繳率計算預繳稅金。
(二)壹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勞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扣除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稅率計算預繳稅金。
(三)對跨縣(市、區)提供建築勞務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已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稅率計算預繳稅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