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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服務預繳企業所得稅怎麽操作

建築服務預繳企業所得稅在異地稅務大廳或者異地電子稅務局填表預繳。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規定:“三、建築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並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四、建築企業總機構應匯總計算企業應納所得稅,按照以下方法進行預繳:

(壹)總機構只設跨地區項目部的,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後,按照其余額就地繳納;

(二)總機構只設二級分支機構的,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三)總機構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區項目部,又有跨地區二級分支機構的,先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後,再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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