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工程分包的情況下,總承包方應按合同總金額減去支付給分包方的價款後的余額計算並繳納營業稅,分包方應對分包方完成的分包金額承擔相應的納稅義務。同時,按照規定,總承包方屬於法定扣繳義務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契稅法》 第四條 契稅的計稅依據:
(壹)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房屋買賣,為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包括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二)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為所互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
(三)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以及其他沒有價格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為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
納稅人申報的成交價格、互換價格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