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數據:
根據稅收政策規定,壹般納稅人對於純機械租賃模式(經營租賃機械設備,或幹租賃)的開票技巧如下:
(1)機械租賃公司在2016年5月之後至2013年8月之前購買租賃給施工企業現場的設備的,租賃公司按照3%的簡易計稅方法征收增值稅,並向承租人施工企業開具3%的專用票(適用於壹般計稅方法的項目)
(2)機械租賃公司在2003年5月1、201、8月1之後購買租賃給施工企業場地的設備,租賃公司按17%計算征收增值稅,並向承租方施工企業開具專用票(17%)
壹般納稅人建築設備租賃公司租賃機械並配備設備操作人員(或稱濕租賃)開具的發票。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及輔助服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將建築設備出租給他人使用,並配備操作人員的,按照“建築勞務”繳納增值稅。因此,壹般納稅人的施工設備租賃公司租賃機械並配備設備操作人員(或稱濕租賃)如下:
(1)如果設備承租方施工企業承接的項目為壹般應稅項目,則由施工設備出租方按照11%的稅率計算征收增值稅,並向設備承租方施工企業開具11%的增值稅專用票;
(2)設備承租方施工企業承接的工程為簡易應稅工程的,由施工設備出租方按照11%的稅率計算征收增值稅,並向設備承租方施工企業開具11%的普通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