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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在征收時已納稅,補開發票如何核算?

如果建築公司已收到工程款但未開具發票,納稅義務已經發生,應作如下分錄:

借方:銀行存款

貸款:工程結算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開具的發票作為收入的主要原始憑證,應當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

1)重新開具發票時,應將原始憑證用“紅字更正”註銷,並在摘要中註明* * * *年* *月* *的憑證號。會計分錄如下:

借方:銀行存款(紅字)

貸款:工程結算(紅字)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紅色)

2)根據開具的發票制作相同的藍色憑證,並附上發票。

重要提醒:由於重新開具的發票已經復制到稅務,因此在納稅申報表中不需要填寫重新開具的發票的數據,只填寫其他正常開具的發票的數據,由此產生的申報比對失敗,納稅人需要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相應的比對異常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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