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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中稅務問題(簡易征收)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規定:(1)壹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2)壹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築工程。

(3)壹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壹)《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二)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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