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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服務分包商的個人納稅申報

法律主觀性:

全面營改增後,施工企業增值稅差額總承包應如何征稅進行核算?建築企業征收增值稅的分類和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年度公告第17號》的規定,對建築施工企業差額征收的增值稅有兩種類型:(1)第壹種是建築工地差額預繳的增值稅;(2)第二類是公司註冊地與申報增值稅的差異。建築業企業差額征收增值稅的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7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53號》的規定,建築業企業繳納差額增值稅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建築業企業總承包必須分包,包括專業分包、承包商分包和勞務分包。(2)在項目施工所在地異地預繳增值稅的,施工企業必須跨縣(市、區)提供施工服務。建築企業公司註冊地與建築勞務發生地屬同壹國稅局管轄的,不在建築勞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三)建築業企業跨縣(市、區)提供建築勞務或者建築企業公司註冊地與建築勞務發生地為同壹國家稅務總局管轄地的,采用簡易計稅方法的總承包企業只要發生分包業務,就在公司註冊地的差額申報增值稅為零。(4)分包商向總承包商開具增值稅發票時,必須在增值稅發票備註欄中註明施工服務發生地的縣(市、區)和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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