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18號公告,
第十四條壹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壹般計稅方法的,應當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當期銷售額和適用稅率11%計算當期應納稅額。未預繳的稅款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第十五條壹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計算當期應納稅額,按照當期銷售額和5%的征收率計算當期應納稅額,扣除預繳的稅款後,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繳納。未預繳的稅款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