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5月建築業營改增實施後,簡易計稅方法的計算方法為:
預繳稅金=(總價及價外費用-已支付分包合同)÷(1+3%)×3%,
1.建築業“營改增”後,稅率仍為3%,與“營改增”前壹致。
2.根據財稅[2065 438+06]3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附件2:
(1)壹般納稅人可以選擇對承包人提供的建築勞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包工頭形式提供施工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施工項目所需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其他費用的施工服務。
(2)壹般納稅人可選擇對甲方為本項目提供的建築勞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和動力由工程承包方采購的建設工程。
(3)壹般納稅人可以選擇對舊建築項目提供的建築勞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舊建築項目是指:
(a)建築施工許可證上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65438+2006年4月30日之前的建築工程;(二)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工程合同中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設工程。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壹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勞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銷售額為扣除分包款後的總價和價外費用的余額,按照3%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築勞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