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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業收取的管理費是否繳納營業稅?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壹條規定,承包人以發包方、出租方、關聯方的名義經營,發包方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用人單位是納稅人,公司收取的管理費實際上構成了建安營業稅的計稅依據,不另繳稅。

壹般掛靠單位承包的工程按工程總額的2%左右收取管理費,施工企業承包給掛靠單位的,按5%左右收取管理費。此外,根據建築企業資質不同,收取的管理費相差約65,438+0%。

因此,建築公司應為納稅人,對掛靠經營收取的所有價外費用全額征收營業稅,不得重復征稅管理費。比如建築公司只收取管理費,收入沒有全部入賬,沒有開具發票,收取的管理費就按照服務稅目征稅。

擴展數據:

營業稅繳納註意事項:

1,營業稅及附加納稅人應按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填寫納稅申報表,按期到辦稅服務廳申報納稅,模擬稅務局接收、審核納稅申報資料,處理納稅申報結果,完成相關涉稅資料的備案。

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營業稅。

3.營業稅條例規定的服務,屬於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和服務業征稅範圍內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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