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 跨縣(市、區)提供其他建築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其他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營業稅改征 增值稅 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九條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法律客觀:《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 條例第十壹條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 (壹)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並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 (二)除本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本條第壹款所稱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