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業稅率、征收率及稅收管轄:
1.預繳稅款
(1)壹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
①壹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適用壹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②壹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2)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
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
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