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資料齊全符合條件的,在征期結束前提出申請,填寫《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 2.領取《稅務文書領取通知書》。3.稅款的延期繳納,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方為有效。4.經批準辦理延期繳納稅款的,持《稅務文書領取通知書》領取《延期納稅通知書》。 5.在批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延期內免予加收滯納金。
延期繳納稅款制度,是指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必須在稅法規定的期限內繳納、解繳稅款。納稅人因有特殊用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3 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