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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行業設立分支機構的若幹問題

最近公司在各地州進行了壹系列招標,中標後涉及到壹些具體問題。經過走訪各地市工商、稅務、住建局等相關部門,最終對壹些具體問題有了清晰的認識,將企業在同壹地級行政氛圍下跨縣(市、區)提供建築工程服務的相關問題總結如下:

(1),招標合同中註明的稅率為11%,為壹般納稅人征收率。只有壹般納稅人才有投標主體資格。建築企業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的,原則上只允許作為壹般納稅人設立分支機構。

(2)分公司必須在工地交稅,要交的稅是A:增值稅。乙:追加。企業所得稅。住建局以企業提供的三張地方完稅稅票支付工程款。

(3)在不考慮抵扣的情況下,壹般納稅人如果是700萬* * *大約需要向國家繳稅:700萬×11%+700萬× 8% × 25%+700 * 3% = 9310000。

(4)關於合同簽訂的主體

合同簽訂的主體是總公司。由於分公司不是法律主體,法律主體是總公司。分公司可以利用總公司的資質,履行總公司簽訂的合同。子公司是獨立法人,獨立主體公司。子公司不能利用總公司的資質簽訂項目合同,子公司不能履行總公司的合同。因此,跨縣(市、區)建設項目只能設立分支機構。

(5)已設立的分行如要履行總行簽訂的合同,必須獲得總行的書面授權。

以下幾點是施工企業跨縣(市、區)提供建築工程服務應註意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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