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跨縣(市、區)納稅人提供建築勞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17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勞務,按照財稅[2016]36號規定納稅。
第十壹條再次強調,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勞務預繳稅款的時間,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期限執行。
根據上述規定,營改增後,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勞務,需要在建築勞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如果納稅人預先提供建築服務,其納稅義務將在收到預付款的當天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