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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業納稅人收到預付款如何進行會計核算和納稅申報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及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納稅人預收提供建築勞務或者租賃勞務的,其納稅義務發生在收到預付款的當天。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跨縣(市、區)納稅人提供建築勞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17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勞務,按照財稅[2016]36號規定納稅。

第十壹條再次強調,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勞務預繳稅款的時間,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期限執行。

根據上述規定,營改增後,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勞務,需要在建築勞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如果納稅人預先提供建築服務,其納稅義務將在收到預付款的當天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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