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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業外地預繳稅款賬務處理如何做?

對於壹般納稅人外地預繳增值稅時,應使用以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

貸:銀行存款。

而對於小規模納稅人外地預繳增值稅時,應使用以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

建築企業外地預交增值稅的,應當通過“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的科目進行核算,因為外地已經預交增值稅,企業在結算沒有預交增值稅時,應通過“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的科目借方進行沖減。

異地提供建築服務應如何預繳稅款?

第三條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施工勞務的,應當按照財稅[2016]36號文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施工勞務發生地的國家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並向機構所在地的國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未註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設工程合同中註明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建設工程項目,屬於舊建設工程,可選擇財稅〔2016〕36號文規定的簡單計稅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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