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壹款
2.《中華人民***和國契稅法》第壹條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幹事項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第四條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契稅納稅服務與征收管理若幹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21年25號)第五條
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契稅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