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14號)第三條第(壹)項規定,壹般納稅人轉讓其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時,可以選擇適用。納稅人應按照上述征稅方式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預繳稅款,並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壹般納稅人轉讓其在201,2016年5月以後取得的不動產(不含自建)時,適用壹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額外費用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該不動產的原購買價款或者取得該不動產時的固定價款余額,按5%的稅率向該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預繳稅款,並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因此,收購的不動產是否需要評估,並不是稅務機關規定的。根據上述文件確認計稅依據即可。
2.增值稅方面,企業銷售不動產需要在不動產所在地的當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並向機構所在地的當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所得稅方面,取得的收入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其他稅費可以咨詢地稅。
3.在房產所在地預繳稅款時,需要填寫增值稅預繳稅款申報表,建議帶上公章和納稅人身份證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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