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工資、薪金所得,按月收入減除費用3500元後的余額,應納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附加費用扣除標準為1.300元。即: (壹)在中國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工作的外國人;(二)受聘在中國境內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工作的外國專家;(三)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在中國境外工作或者受雇取得工資、薪金的個人;(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