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有相應規定:
第十四條納稅人應當在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辦理車輛登記前繳納車輛購置稅。納稅人應持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完稅證明或免稅證明到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辦理車輛登記手續;無完稅證明或免稅證明的,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予辦理車輛登記手續。
稅務機關應當將納稅人繳納車輛購置稅的情況及時通知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車輛登記情況。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相關法律:
第十條納稅人以外匯結算應稅車輛價款的,按照納稅申報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基準匯率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額。車輛購置稅由國家稅務局征收。
第十二條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應當向車輛註冊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購買不需要辦理車輛登記手續的應稅車輛,應當向納稅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第十三條納稅人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應當自購買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進口應稅車輛自用的,應當自進口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自產、贈與、獎勵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應稅車輛自用的,應當自取得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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